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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润集团关于办理缓缴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4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米兰网页版》(2022年第29号)、青岛市水务管理局《青岛市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实施细则》(青水供排字〔2022〕1号)的要求,针对企业、个体工商用户缓缴污水处理费。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缓缴对象
由我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供供水服务,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缓缴费用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
三、缓缴方式
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一个季度后进行补缴,不收违约金。自2023年1月1日零时起,恢复正常缴费。缓缴费用应于2023年第一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补缴。
附件: 企业、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缓缴申请表
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4日
附件:
企业、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缓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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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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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水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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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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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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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缓缴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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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还款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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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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