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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居民阶梯水价人口基数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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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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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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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R个人 □单位 □个人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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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别  | 
 办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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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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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适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青岛市市内三区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调整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规定:居民阶梯水量每户按4人口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年水量基数增加36立方米,具体人数及水量增加的认定程序,由供水企业在制定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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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海润集团管辖范围内客户居民阶梯水价用户用水人口发生改变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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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依据  |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适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青岛市市内三区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调整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规定:居民阶梯水量每户按4人口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年水量基数增加36立方米,具体人数及水量增加的认定程序,由供水企业在制定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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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含索引页)、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委托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公租房、廉租房客户,需公租房、廉租房租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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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一)用户申请。将客户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等进行系统登记,并拍照留存。 (二)确认客户无拖欠水费或违章用水、审核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条件方可受理。 对于情况特殊,未能提供户口簿、房屋合同的,或资料不完整的,可安排外勤人员现场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三)系统调整。变更自客户申请次月起生效,系统将自动调整客户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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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R不收费; □依据《___ _》规定,___ (收费项目名称)收费__ _元; 如果符合____ 条件(优惠、减免条件),收费_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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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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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南部分公司营业厅:广饶路129号甲。 东部分公司营业厅:上苑路82号。 市南所:四川路74号。 市北所:大连路22号-14。 台东所:龙潭路2号。 四方所:杭州路1号丁。 辛家庄所:金门路12号乙。 水清沟所:四流南路3号丙内70户。 四方新所:永吉路57号7号楼网点。 高新所:同安四路五号丙。 沧口所:四流中路117号。 李村所:庄子加压站院内。 夏庄所:仙山东路加压站院内。 流亭所:仙山西路7号甲。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T21市政公用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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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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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82758218、68076633  | 
 监督电话  | 
 9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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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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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阶梯水价人口基数变更申请表
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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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水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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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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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梯水价人口基数登记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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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人口数:  | 
 现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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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水费缴费号(以下3项选填1项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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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水号:  | 
 卡号:  | 
 ID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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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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